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_饮料-食品-次氯酸-生产日期-食品卫生消毒
2018-09-12  浏览: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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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次氯酸,生产日期,日期,食品,消毒液,饮料,微酸,函复,标示,质检,雾化器,标签,标注,卫生部,监督,硫化氢,收悉,复函,恶臭,除臭,漱口,通则

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消毒液利用雾化器将微酸性次氯酸水喷雾时,喷微酸性次氯酸水1小时后,氨、硫化氢等4种恶臭成分,有一半以上的除臭效果。另外,喷微酸性次氯酸水30分钟后,三甲基胺等几乎被消除。 用于食品的清洁,能够有效的清除食物残留农药。同时,使用微酸性次氯酸水漱口,能有效去除口内微生物的功用洗手除菌液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酒标预包装卫生监督预包装食品食品饮料酒饮料生产日期标签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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