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_食品添加剂-活化剂-活化-监督-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26  浏览: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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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活化剂,活化,食品添加剂,级别,原料,消毒液,柠檬酸,盐酸,生产企业,质检,释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氯酸盐,函复,卫生部,监督,强酸,标准,弱酸

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消毒液为提高稳定性二氧化氯活化速度和活化率,国内对活化剂作了大量研究,活化剂分为能在短时间全部释放出来的即效活化剂,如盐酸、磷酸等强酸和缓慢释放的缓效活化剂,主要有柠檬酸等弱酸,而实验证明,使用柠檬酸作为活化剂,一般仅能活化60%二氧化氯,由于活性二氧化氯释放不完全,溶液中仍有较多有毒的亚氯酸盐,而用盐酸,可使二氧化氯的活化率提高到95以上洗手除菌液剂使用原料级别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卫生监督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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