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卫生部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_消毒液-食品添加剂-监管-卫生部-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24  浏览: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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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4号)-消毒液,食品添加剂,配制,卫生部,监管,食品,生产,香精,浓度,消毒,生产企业,质检,标准,工作,通知,衔接,偏离,国务院办公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纠正,车间

卫监督发〔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nbs消毒液消毒完毕后所使用的消毒工具均应清洗干净,妥善保管,以便下次使用。地面消毒池不使用时均应放掉残液,冲洗干净。操作消毒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6检查 消毒液的配制人员,应对消毒液配制的有效浓度进行自查,偏离时予以纠正,非配制消毒液的车间质检员对配制好的消毒液进行浓度测定,发观浓度偏离应与配制人员共同查明原田,予以纠正,以便正确配制。 7车间质检员对各种配制时间和浓度应有记录,于次日上报质检科洗手除菌液p; 一、《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上述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2011年12月31日前,《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标准执行。

    三、生产使用食品用香精应当按照《食用香精》(QB/T1505)、《咸味食品香精》(QB/T2640)和《乳化香精》(GB10355)标准执行。

    卫生部监督局:010-68792408(传真)

    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010-82260312(传真)

    卫 生 部           质检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卫生监督食品添加剂食品非法添加生产许可监管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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