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_卫生部-消毒液-食品-行政许可-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14  浏览:267
新国学:毛泽东|刘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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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4号公告-消毒液,食品,食品添加剂,卫生部,申请,行政许可,资源,碱性,油脂,添加剂,受理,产品,公告,次氯酸,消毒,苯环,皮肤,意见,工艺,有机化合物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和该添加剂工艺确有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时可不再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仅限于保健食品原料的物品,不纳入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的受理和评审范围。

    三、我部在受理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将及时公开有关申请信息,并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对缺乏食品工艺使用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我部将不予批准。

    本消毒液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其它消毒产品的有效成分大部分为强碱性(如微弱微酸性次氯酸水次氯酸钠类消毒液),但碱性消毒产品会水解保护皮肤的表皮油脂。另一类正在大量应用的消毒剂有效成分为酚类有机化合物,它们虽然性质相对温和,但含苯环的化学物质有潜在的细胞毒性和负作用。消毒液和水的pH值十分接近,不会分解皮肤油脂,也不会造成手部肌肤粗糙,是亲肤护肤的杀菌产品洗手除菌液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许可新资源食品卫生部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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