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_卫生部-消毒液-粮食-妆饰-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14  浏览:114
新国学:毛泽东|刘基元
新国学教育概览|新国学精神|明学与明品生活 |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5号公告-车间,消毒液,妆饰,粮食,香精香料,卫生部,生产加工,批准,检查,食品,公告,管理人员,生产者,佩带,食品卫生,更衣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大米等粮食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缺乏工艺必要性,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

   特此公告。


                                             二○消毒液内容 1车间门口检查 非车间生产及管理人员,未经总经理批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不准进入车间。 患有手外伤,皮肤病、腹泻等有碍食品卫生的人员不准进入车间 长指甲、佩带妆饰物的人员应剪指甲,去掉妆饰物后才准进车间。2检查合格,允许进入车间的人员到更衣室更衣洗手除菌液○九年十月十三日


 
香精香料卫生部食品安全法粮食大米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