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消毒
卫消网:食品安全须告别“救火式”监管_食品-食品安全-赔偿金-监管-食品卫生消毒
2018-08-15  浏览:197
新国学:毛泽东|刘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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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开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与旧有的食品卫生法相比,这部草案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全新的法律界定,其中的一些亮点更是引起了热议。人们期待,这部法律能够真正为公众支起一个从农田到餐桌的保护伞,各个食品监管部门不再充当事发后的救火队员,而是让危险止于公众的嘴边。

  不知从何时起,食品安全成了全民关注的大事。毒大米、毒猪肉、毒粉丝、毒奶粉,越来越多的日常食品被贴上了有毒的标签,二恶英、苏丹红、孔雀石绿等冷僻的化学术语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名词。用一句流行的说法,人们对食物短缺的担忧已被对食品的安全恐惧代替。更让人不安的是,每一次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最先发现的大多不是负有法定职责的监管部门,而往往是媒体,各个监管部门经常充当《事后诸葛》的角色,在事件发生后才《后知后觉》地以运动式执法和罚款的方式来补救。人们不禁要问,在那些未经媒体曝光的领域,究竟还隐藏着多少问题食品?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短短几天就收到近五千件修改意见,公众对《吃得放心》的焦虑与期待可见一斑。

  监管部门成了救火队员,固然与食品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某些部门平常的懒政思维有关,但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不能不提。当前适用的食品卫生法,不仅内容较少,而且规定上有许多模糊之处。卫生标准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一些国际上通行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没有引入。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来说,事先对一些食品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评估,已被证明是防患于未然的有效做法,但食品卫生法并没有采用。此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召回制度的承认,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界定,可以说是与国际上通行做法接轨的明智之举。

  食品安全要告别《救火式》监管消毒液使用注意事项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处。稀释液临用前配制: 用前应测定有效含量,根据测定结果配制消毒溶液。配制溶液时,忌与碱或有机物相混合。为防止过氧乙酸对消毒物品的损害。对金属制品与织物浸泡消毒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干净。谨防溅入眼内或皮肤粘膜上,一旦溅上,及时用清水冲洗,消毒被血液、脓液等污染的物品时,需适当延长作用时间洗手除菌液,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发动群众来保障食品安全,是屡试不爽的不二法门。在一些食品安全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在餐馆里吃出一只苍蝇都能得到上万赔偿金,如果食物中毒,高额的赔偿金甚至会使餐馆老板倾家荡产。严厉的处罚措施一方面使得顾客有索赔的激励,另一方面也让经营方不敢越雷池一步。

  我国的食品产业较为分散,行业集中度低,有限的监管力量不可能面面俱到,这更需要消费者积极的参与到食品监管体系中来。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遭遇不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食品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无疑将有助于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实现从《运气不佳》到积极索赔的转变。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监管部门与民众的良性互动,一个科学而有效的食品监管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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