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空气消毒卫生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5日批准,1996年7月1日实施的医院消毒卫生的国家标准(GB15982-1995),对医院空气环境分成III类,I类环境为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其空气消毒卫生标准为≤10cfu/m3 ;II类为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区、烧伤病房与重症监护病房,空气消毒卫生标准为≤200cfu/m3;III类为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症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空气消毒卫生标准为≤500fu/m3, 同时规定,在上述空气中,均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
2、公共场所空气中微生物含量标准
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各类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GB16153)中有关空气的微生物空气指标是这样规定的:
1) 旅店客房的空气细菌总数的卫生标准
3-5星级饭店、宾馆为≤1000cfu/m3,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为≤1500cfu/m3,普通旅店、招待所为≤2500cfu/m3。
2) 文化娱乐场所中空气细菌总数的卫生标准
影剧院、音乐厅、录象厅(室)与游艺厅、舞厅为≤4000cfu/m3,酒吧、茶座与咖啡厅为≤2500cfu/m3。
3) 理发店、美容店、游泳馆、体育馆、医院候诊室、飞机侯机室、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饭馆(餐厅)中空气细菌总数的卫生标准是≤4000cfu/m3。
4) 展览馆、商场(店)、书店、公共交通等候室中的候车室与侯船室中空气细菌总数的卫生标准是≤7000cfu/m3。
5)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飞机客舱中空气细菌总数的卫生标准是≤2500cfu/m3。